[來源:縣電子政務管理辦 | 作者: | 日期:2020-01-09 11:23 ]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省市駐臨各單位:
《臨武縣政府合同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臨武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2月24日
臨武縣政府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風險和減少糾紛,保障國有資產、財政資金的安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的有效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郴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合同,是指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縣屬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縣屬國有投融資公司以及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合同主體),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以及民事、經濟活動中,作為一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合同、協議等。
本辦法所稱重大政府合同,是指合同內容社會影響較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面臨較大法律風險,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合同:
(一)以縣人民政府名義訂立的;
(二)合同標的額超過100萬元的;
(三)涉及事項較為復雜的。
本辦法所稱一般政府合同,是指重大政府合同以外、合同標的額在30萬元以上(含本數)10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政府合同。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人民政府或縣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以及縣屬國有投融資公司、縣屬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訂立、履行和管理政府合同的活動。鄉鎮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實施。
因應對突發事件而采取應急措施,訂立政府合同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政府和部門法制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政府合同管理職責。
負責政府合同前期調研、洽談、起草等工作的單位是政府合同主辦單位,政府合同主辦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相應職責。
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履行合同監管責任。
第二章 政府合同相關單位職責
第五條 政府合同主辦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政府合同項目的調研、評估,提出初步意見;
(二)負責審查政府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履約能力以及擔保情況;
(三)負責對政府合同中專業性、技術性內容組織論證,并對文字把關;
(四)負責政府合同的協商與談判、政府合同文本的擬定與修改;
(五)負責處理政府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將重大糾紛處理情況及時報送縣司法局備案;
(六)負責政府合同訂立前交內設法制機構或者委托法律服務機構、法律顧問進行合法性審查;
(七)負責政府合同訂立后向縣司法局備案;
(八)整理歸檔保存好本單位簽訂的合同,完成政府交辦的合同其他事項。
第六條 縣司法局的主要職責:
(一)指導、監督政府合同的調研、談判、起草、簽訂等工作;
(二)根據實際需要,提請有關部門或組織專家對政府合同中涉及的法律風險等問題進行評估論證;
(三)對報送的政府合同進行審查,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或給予風險提示;
(四)必要時,協助處理政府合同糾紛;
(五)對備案的政府合同進行審查,對發現存在法律風險等問題的合同給予風險提示;
(六)對報送的以縣政府名義簽訂的政府合同進行歸檔。
第三章 政府合同訂立和報批
第七條 政府合同訂立由合同主辦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第八條 政府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一般應遵循調研、評估、協商、擬訂、審查、報批、簽訂、備案等程序。
第九條 訂立政府合同,禁止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條件訂立合同;
(二)未經授權的臨時機構、議事協調機構作為一方當事人訂立合同;
(三)承諾合同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約定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內容;
(四)泄露政府及部門內部的合同審查意見;
(五)泄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六)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第十條 政府合同在訂立前,必須先經本單位的內設法制機構(或法律顧問)進行合法性審查,再按相應合同類別及標的額報縣政府審批:
(一)政府框架協議類,報分管縣領導審查,報縣長審批;
(二)招商引資類合同標的額5000萬元以下,報分管項目縣領導審批,5000萬元以上的,報分管副縣長和縣長審批。(需投入財政資金的除外)(工業園區按園區政策審批);
(三)工程類合同標的額400萬元以下,報分管副縣長審批,4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報分管副縣長、常務副縣長審批,1000萬元以上的,報分管副縣長、常務副縣長和縣長審批;
(四)金融類合同由常務副縣長審批后報告縣長;
(五)其他類合同參照工程類合同的審查程序。
合同報審時,必須提交由分管縣領導主持召開的合同洽談會議記錄復印件,并在復印件上由提供單位加蓋公章,注明復印件與原件一致。
第十一條 政府合同訂立后或履行過程中需要簽訂補充協議或者變更、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 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審查
第十二條 政府合同在簽訂之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合法性審查未通過的,不得簽訂。
第十三條 一般政府合同由合同主辦單位的內設法制機構負責合法性審查,報縣司法局備案。重大政府合同,經過合同主辦單位合法性審查后,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縣司法局審查。
縣司法局在審查的過程中,可以委托專業法律服務機構或法律顧問提出咨詢意見。
第十四條 合同主辦單位將政府合同送縣司法局審查時,應當一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臨武縣政府合同訂立審批表》(附件1);
(二)合同文本;
(三)政府合同起草說明(附件2);
(四)招投標或者政府采購相關程序文件;
(五)提交由分管縣領導主持召開的合同洽談會議記錄復印件,并在復印件上加蓋提供單位公章,注明復印件與原件一致。
(六)提交給縣司法局的材料目錄清單;
(七)縣司法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提交的資料不符合以上規定的,縣司法局可以要求送審單位在指定的期限內補充有關資料;未在指定期限內補充的,縣司法局可以將送審資料退回送審單位。
第十五條 合法性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主體是否適格;
(二)是否符合合同訂立的法定程序;
(三)合同條款是否完整;
(四)合同內容是否存在法律風險,是否對國有資產、財政資金的安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的有效利用產生不利影響;
(五)是否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
第十六條 為保證合同審查質量,防范政府合同法律風險,送審單位應當預留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合法性審查時間。
第十七條 經縣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后,合同雙方對合同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的,原送審單位應當將變更內容送縣司法局再次審查。
第五章 政府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十八條 政府合同主辦單位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合同草擬稿進行修改,形成合同正式文本。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需簽字、主辦單位要蓋章。
合同正式文本經法律顧問審查簽字、縣司法局蓋章確認后,報縣政府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審批,由合同主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負責人簽字,并加蓋行政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登記的合同,由政府合同主辦單位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 一般政府合同和重大政府合同經合同各方當事人正式簽訂后,政府合同主辦單位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將正式文本抄送縣司法局備案。
第二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履約責任的合同主體及合同主辦單位應當及時主張權利,采取措施預防和應對合同風險的發生:
(一)出現不可抗力,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訂立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對方當事人財產狀況惡化導致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約能力的;
(五)合同對方當事人先期違約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風險的情形。
政府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以上情況的,承擔履約責任的合同主體或合同主辦單位應當及時向縣政府提交預警報告。
第二十一條 政府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承擔履約責任的合同主體及合同主辦單位應當及時處理。
政府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產生重大糾紛的,承擔履約責任的合同主體及合同主辦單位應當及時收集證據材料,并提出處理方案報縣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 以縣政府為一方當事人訂立的政府合同,在糾紛處理過程中,未經縣政府同意,合同主辦單位不得放棄屬于縣政府一方享有的合法權益。
其他合同主體為一方當事人訂立的政府合同,在糾紛處理過程中,未經法定代表人同意,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放棄屬于合同主體方享有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政府合同的歸檔管理
第二十三條 政府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取得的下列檔案資料,合同主辦(主管)單位應當及時予以編號、登記、歸檔:
(一)《臨武縣政府合同訂立審批表》;
(二)合同正式文本、補充協議;
(三)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產、信用、履約能力等情況的調查資料;
(四)合同談判、協商、往來函電等資料;
(五)合同訂立的依據、批準文件;
(六)合法性審查意見;
(七)法院裁判文書、仲裁機構裁決文書、調解文書;
(八)其他需要歸檔的資料。
重大政府合同檔案應當永久保管;一般政府合同檔案應當長期保管,保管期限為30年。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八條規定程序簽訂的政府合同,涉及使用財政資金的,財政部門不得撥付;涉及使用國有資產、自然資源、公共資源利用等需要主管部門審批的,相關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相應手續。
第二十五條 合同主辦單位、主管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由任免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制定示范合同文本或格式文本沒有報送縣司法局審查的;
(二)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未通過即擅自對外簽訂合同的;
(三)在合同訂立、審查、履行過程中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政府合同主體合法權益的;
(四)在合同訂立、審查、履行過程中審核把關不嚴、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受賄賂的;
(五)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三條和第十八條規定訂立政府合同的;
(六)未按規定保守秘密的;
(七)擅自放棄政府合同主體享有的合法權益的;
(八)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資料、檔案材料的;
(九)未按本辦法或者相關法律規定履行政府合同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縣司法局或部門內設法制機構在合法性審查中出現重大過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由任免機關、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機關依法依規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臨武縣政府合同管理辦法》(臨政辦發〔2018〕20號)廢止。
附件:1. 臨武縣政府合同訂立審批表
2. 政府合同起草說明
附件1
臨武縣政府合同訂立審批表
合同編號:
合同類別 |
□政府框架類協議 □招商引資合同 □工程類合同 □融資類合同 □其他類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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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標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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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當事方 |
甲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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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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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或者 第三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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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內容 摘 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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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主管部門) 法制機構或 法律顧問意見 |
簽 字(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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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主管部門) 意 見 |
簽 字(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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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法律 顧問意見 |
簽 字(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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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司法局意見 |
簽 字(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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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分管 (或主管)領導意見 |
簽 字(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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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常務 副縣長意見 |
簽 字(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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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縣長 (縣政府常 務會議)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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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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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政府框架協議類,報分管縣領導審查,報縣長審批。
2. 招商引資類合同標的額5000萬元以下,報分管項目縣領導審批,5000萬元以上的,報分管副縣長和縣長審批。(工業園區按園區政策審批)
3. 工程類合同標的額400萬元以下,報分管副縣長審批,4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報分管副縣長、常務副縣長審批,1000萬元以上的,報分管副縣長、常務副縣長和縣長審批。
4. 融資類合同由常務副縣長審批后報告縣長。
5. 其他類合同參照工程類合同的審查程序。
6. 合同報審時,必須提交由分管縣領導主持召開的合同洽談會議記錄復印件,并在復印件上由提供單位加蓋公章,注明復印件與原件一致。
7. 合同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將正式文本及相關資料報送縣司法局備案。
附件2:政府合同起草說明格式
△△△△△委/局/辦
關于《△△△△△△△》的起草說明
一、制定該合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必要性:……;
可行性:……。
二、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
三、合同對方當事人資信調查情況……。
四、與相關部門的協調情況……。
五、與合同相對方磋商談判情況……。
六、縣政府合同制發程序
本合同已組織……部門共同協商(或進行了……論證或組織……或舉行了……聽證會等等,達成了一致共識)。與合作方進行了△△輪磋商談判,就合同主要條款已達成共識,并經本單位法規股室進行了合法性初審,召開了xxxx會議討論。
合同主辦單位(蓋章)
負責人(簽字):
20 年 月 日